发布时间:2024-12-06 06:50:44 来源: sp20241206
中新社 北京8月13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李再勇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再勇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李再勇生于1962年8月,长期在贵州工作。2023年3月官宣被查,同年11月被通报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肆意违规举债融资,造成重大债务风险,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等。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再勇利用担任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书记,黔东南州委常委、副州长,铜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贵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六盘水市委书记,贵州省委常委、秘书长,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贵州省委常委、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征收、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未实际取得。
另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李再勇在担任六盘水市委书记、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令开工建设相关旅游开发项目,滥用职权造成生态破坏损失人民币8645万余元。李再勇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再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李再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李再勇大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滥用职权具有自首情节;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查扣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