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09:50:44 来源: sp20241114
编者按 行政检察是“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强化行政检察履职,持续深化行政检察改革,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贡献。本报即日起推出“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特别报道”,全面展现行政检察工作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方面的举措和成效,敬请关注。
判决说“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可另行起诉”,另行起诉后,审判机关却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一时间,湖北省某市某养殖公司负责人王某无所适从。
案件进入行政检察监督程序后,承办人几经周折,多次走访当事人、法官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达成初步共识后,向法院制发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如今,案件已经顺利进入再审程序,法院也于近日启动涉案企业损失的评估鉴定程序。
以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上述案例是一个生动实践。步入新征程,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全体行政检察人主动融入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贡献着为大局服务的行政检察力量。
立足诉讼监督,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集中体现。
今年7月,最高检在总结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成果基础上,要求聚焦企业在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的“堵点”问题,进一步扎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于行政检察履职而言,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集中体现在监督办案上。”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表示。
回到本文开头王某的案例——自从2006年承包18亩耕地用于养鸡,王某一干就是十多年,规模逐渐扩大、效益也是逐年增加。
“在耕地上开展非农建设系违法行为,需要限期拆除养鸡场等违法建筑物。”2019年4月9日,一个来自某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分局的电话通知让王某手足无措。然而,让王某更难以接受的是,电话通知两天后,该规划建设管理分局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养殖公司的房屋。
“违法建筑就应该拆除,还主张赔偿损失,怎么可能?”
“前期投入了这么多钱,说没有就没有了,程序上也没有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
“民告官”,难;审理“民告官”,更难;监督“民告官”,更是难上加难。在受理王某的行政检察监督申请后,检察机关将如何解题?
“违法强拆行为给养殖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王某多次诉讼却未能得到赔偿,‘程序空转’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注意到涉案行政机关近年来发生过多起执法不规范情况,建议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并配合法院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的上述履职,也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关注——对政法机关协力合作,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隐患问题的务实举措给予肯定;这一典型案例,也成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契机,给执法人员带来了以案释法的警示效果。
发生在王某身上的检察履职并非个案。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依法监督涉企征收征用补偿、赔偿案件,保护财产权益;加强对法院错误或者不当执行企业标的、错误适用司法强制措施、超数额超范围冻结扣押企业账户资金财产等违法行为监督;以行刑反向衔接守护经营主体财产权……
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经营主体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8万余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亿余元,为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检察助力。
如今,越来越多的监督履职“小场景”正汇成检察机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图景”,点滴个案聚起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检察担当,见证着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的初心使命。
聚焦执法监管,扎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认为处罚过重,但诉讼多年一直无果。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后,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这个在最高检“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提及的案例一度引发广泛关注,“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处罚不当的执法难题再度进入舆论视野。
“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张相军表示。
今年初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强调,“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严禁逐利罚款”。
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的态势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尤为重要。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聚焦涉企行政处罚中的“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处罚不当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其中不乏务实成效:
——最高检推广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督促执法机关纠正“小过重罚”大数据模型和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餐饮类行政处罚大数据监督模型,指导各地运用模型,快速锁定相关领域“小过重罚”问题案件线索,促进综合治理;
——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某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监督案,环保部门以26年前的招商引资项目“未验先投”为由,对企业处以45万元的罚款。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账户冻结无法缴纳员工社保、紧随其后的诉讼更是让企业陷入无法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窘境……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机关显失公正的处罚,助企业发展重获新生;
——河南省检察院与该省高级法院、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会议纪要,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法律适用标准;
——福建省检察院会同该省高级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司法厅研究会商形成专业会议纪要,统一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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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突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重点,着重解决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处罚不当问题,同时也要进一步突出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着重解决企业正当合理诉求。”张相军表示,要助力实现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推动涉企罚款这一突出问题的系统治理。
抓实源头治理,强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记者了解到,自2021年最高检部署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推动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落地见效,切实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最高检会同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与土地执法沟通衔接,共同回应社会关切;
最高检、自然资源部先后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形成土地资源保护的行政监管与检察监督合力;
31个省级检察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在省级层面实现违法占用土地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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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怠于申请强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2675件,涉及土地面积约3.5万亩,持续凝聚自然资源保护的司法合力,严守耕地红线。”张相军向记者介绍。
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记者了解到,在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持依法从严惩治高压态势的同时,检察机关更加注重行政检察履职,聚焦源头强治理,致力于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土地保护之一“隅”见证着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努力。
为大局服务,行政检察从不缺位。对标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行政检察职能,攻坚克难、勇毅前行,已经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的一张亮丽名片。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黄子娟、宋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