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7 04:53:26 来源: sp20241117
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网络强国战略目标10周年,是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也是中国网络法治建设起步30周年,国家网信办牵头专门组织力量编撰了《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全面展现了中国网络法治建设成就,总结了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经验,同时也展望了中国网络法治的未来和前景。
中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30年来,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全面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如今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正在不断整合并形成全新的现实空间,对于人的行为以及行为越轨的理解也在发生重大变化,由此带来了全新且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关于网络空间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曾鲜明地指出,“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这些精辟论断,明确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思路,以此为指引,我们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对各类网络行为的规制。
从实践来看,中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30年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对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也成为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为新时代网络法治建设明确了方向。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涉及网络领域治理的专门法律相继出台,在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也增设大量涉及使用网络技术、网络经营活动、网络平台监管等方面法律规范,同时,一系列行政规范、部门规章针对不同领域治理问题进行了规制。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针对网络领域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截至目前,中国制定出台了网络领域立法一百五十多部,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法规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搭建了中国网络法治的“四梁八柱”,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总结我国网络领域的立法经验,可以形成四点基本认识。
一是,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充分落实相关政策。我国立法最为鲜明的特点,就是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在明确的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推进立法工作,在立法中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法律转化,如此确保了党中央方针政策能够得到全面贯彻,也确保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目标的实现。例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起草说明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到,该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策部署,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针对当前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制度建设提高国家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掌握网络空间治理和规则制定方面的主动权,切实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二是,坚持问题意识和系统思维。这是我国目前各级立法中运用的基本方法论。坚持问题意识,就是在进行大量调研基础上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确定哪些问题所反映的利益关系及行为类型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坚持系统思维,就是要将具体立法工作置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之内进行思考,兼顾具体立法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协调一致。例如,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即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立法前瞻性相结合”,要求“既立足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建立完善可行的制度规范。同时,对一些尚存争议的理论问题,在本法中留下必要空间,对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新问题,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必要规定,体现法律的包容性、前瞻性”。这就是该法立法问题意识的表现。同时,该法在立法时还强调,要“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把握权益保护的立法定位,与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同时,与网络安全法和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数据安全法草案相衔接,对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草案确立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管相关制度措施,本法不再作规定”。这就是该法立法中坚持系统思维的具体表现。
三是,立法体系性强。最近十多年里,我国立法过程中越来越强调立法的体系性,即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进行立法工作,在具体立法活动中,强调要处理其与其他立法,以及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时即强调,“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重点是确立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各项基本制度,并与网络安全法、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做好衔接”。再如,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1条就明确了该办法制定的法律根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如此既明确了该办法制定的法律根据,也明确了其与上位法的关系。
四是,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程度,决定了法律法规确定的目标能够实现的程度。过去十多年里网络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特别重视其可操作性,在立法中一方面明确法律法规规制重点,另一方面明确执法的路线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专章规定电信治理、金融治理和互联网治理,明确了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环节,进而为相关行政机关、金融部门以及相关主体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同时强调各种治理的措施的综合运用。再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工作重点和职责,从而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完善的保障措施及机制。
回顾并总结我国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新型网络技术出现带来更多社会风险,需要相关立法不断跟进,以前瞻性的视野来规制网络空间可能出现各种新问题。面向未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依法治网必将继续深入推进,构建起愈加完备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愈加高效的网络法治实施体系、愈加严密的网络法治监督体系、愈加有力的网络法治保障体系,推动网络法治建设取得新成就。 【编辑:付子豪】